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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读系列-总则11-13
第(di)十一条 国家鼓励(li)和支(zhi)持开(kai)展与食品(pin)安全有关(guan)的基础研究(jiu)、应用研究(jiu),鼓励(li)和支(zhi)持食品(pin)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(pin)安全水平采用先进(jin)技术和先进(jin)管(guan)理规范。
国家对(dui)农药的(de)使(shi)用实(shi)行严格的(de)管(guan)理(li)制度,加快淘汰(tai)剧毒、高(gao)毒、高(gao)残留农药,推动替(ti)代产品的(de)研发和应用,鼓(gu)励使(shi)用高(gao)效低毒低残留农药。
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(ju)报食(shi)(shi)品(pin)安全违法行为,依(yi)法向有关部(bu)门了(le)解食(shi)(shi)品(pin)安全信(xin)息(xi),对食(shi)(shi)品(pin)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(jian)和建议(yi)。
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(gong)献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(ding)给予(yu)表(biao)彰、奖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