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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读系列-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32
第三(san)十二条(tiao) 省级(ji)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(xing)政部门(men)应(ying)当(dang)会同同级(ji)食品(pin)药品(pin)监(jian)督管理(li)、质量监(jian)督、农业行(xing)政等部门(men),分别对食品(pin)安全国家标准(zhun)(zhun)和地方标准(zhun)(zhun)的执行(xing)情况进行(xing)跟踪评价(jia),并(bing)根据评价(jia)结果及时修订(ding)食品(pin)安全标准(zhun)(zhun)。
省级以上人民政府(fu)食(shi)品(pin)药品(pin)监(jian)督管(guan)理、质量(liang)监(jian)督、农业行(xing)政等部(bu)门应(ying)当对(dui)食(shi)品(pin)安全(quan)标准执行(xing)中存在的问(wen)题进行(xing)收集、汇总,并及时向同级卫(wei)生行(xing)政部(bu)门通报。
食(shi)品(pin)(pin)生产经营者(zhe)、食(shi)品(pin)(pin)行(xing)(xing)业(ye)协会发现食(shi)品(pin)(pin)安全标准在执行(xing)(xing)中存(cun)在问题的(de),应当立即(ji)向卫生行(xing)(xing)政部门报告(gao)。